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斯庆同嘎拉诉巴音布拉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庆同嘎拉,巴音布拉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683号申请人斯庆同嘎拉,女,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被执行人巴音布拉格,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斯庆同嘎拉诉巴音布拉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七条第一款(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