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万坷与万帮福、张国荣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坷,万帮福,张国荣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万坷,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万帮福,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国荣,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坷诉被告万帮福、张国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原告万坷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