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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39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梅丽芳民间借贷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丽芳,敖志新,王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3994-3号申请执行人梅丽芳,教师。被执行人敖志新,教师。被执行人王凤仙(系敖志新妻子),教师。梅丽芳申请执行敖志新、王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敖志新、王凤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敖志新、王凤仙向申请执行人梅丽芳返还借款2000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敖志新、王凤仙在你单位有绩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敖志新自2017年起的绩效工资120000元至扣清款之日止。二、扣留被执行人王凤仙自2017年起的绩效工资120000元至扣清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佑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