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催2号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峰,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昊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