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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普玉与王普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普章,王普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普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普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普章因与被上诉人王普玉排除妨害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普章、被上诉人王普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普章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将延伸到其房顶上的二楼屋檐拆除。王普玉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判决基本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或者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将三楼拆除”为“拆除起脊楼顶为平顶”。王普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普章停止妨碍,不得继续阻止施工,并由王普章承担诉讼费用。王普章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普玉拆除其新建楼房二楼伸到王普章家房顶的屋檐,将新建楼房三楼瓦的排水方向改为南北排水方向并拆除三楼伸出的房檐,并判令王普玉对王普章东山墙裂缝进行修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普玉与王普章系同村邻居且系同胞兄弟,王普玉在东、王普章在西。2014年农历十月十八,王普玉经村委会同意、镇建管部门、国土部门批准,对其位于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中心街路南侧的旧房进行翻建,王普玉翻建房屋的地基四至得到了邻居的认可,包括王普章也在四至确认表上签字认可。开工建设后,至2015年4月,王普玉家房屋三层主体建设完成,自2015年5月起,王普章开始阻止王普玉进行粉刷内外墙等施工,导致后来王普玉更换施工队,仍然被王普章阻止施工至今。另查明,王普玉旧房的房屋走向是正南正北的,后来翻建时因村庄道路的走向问题根据村庄统一规划,南北走向进行了一定角度的调整,导致目前北面二楼的房檐有一小部分伸到了王普章的房顶,根据马庄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陈述,等以后王普章家翻建房屋也应当根据村庄统一规划进行南北走向调整,调整翻建后王普玉家房檐就不会伸到王普章家房顶了。王普玉家已建成的三楼系阁楼性质的房屋,三楼房顶的瓦是东西走向,雨水季节,三楼的雨水会顺着瓦流到王普章的院内。一审期间,王普章提出反诉,称王普玉家建房下地基时,因地基挖的太深,导致王普章家东山墙出现裂缝,要求王普玉进行修复,王普玉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就本诉部分:王普玉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并经邻居确认四至后进行旧房翻建,在房屋主体完工后待进行下一步施工时,遭到王普章多次阻止施工,导致工程停工至今,其要求王普章停止妨碍、不得再继续阻止其施工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就反诉部分:王普玉翻建房屋的南北走向因按照村庄统一规划进行了一定角度的调整,导致其房屋北面二楼房檐有一小部分伸到了王普章的房顶,但是根据海头镇马庄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导致该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村庄统一规划问题,如以后王普章翻建房屋也按照村庄统一规划进行南北走向调整的话,就不存在王普玉的房檐伸到王普章房顶的问题了。故对王普章要求王普玉拆除其二楼房檐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普玉三楼房顶的瓦是东西走向,雨水季节,三楼房顶的雨水势必会顺着瓦流到王普章院内,因此,王普玉家三楼的瓦必须调整为南北走向或者将三楼拆除。王普章称因王普玉打地基导致其东山墙开裂,但未提供因果关系的证明,王普玉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普章在判决第二项实现后不得阻止王普玉对房屋继续施工;二、王普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中心街路南侧其翻建楼房三楼的瓦改变为南北走向流水或者将三楼拆除;三、驳回王普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普章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普玉承担。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普玉是否应将延伸到王普章房顶上的二楼房檐拆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应注意不得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本案中,王普玉经村委会以及建管所同意,在自家原有宅基地上翻盖楼房,其楼房的二层房檐明显伸到王普章家房顶,不仅与农村建房习俗不符,也对王普章的房屋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王普章要求王普玉排除妨害,拆除伸到其房顶的二层房檐,合情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普章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判令王普玉将其翻建楼房的三楼拆除,损害物之利用原则,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二、王普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翻建的位于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中心街路南侧的楼房二楼伸到王普章房顶的房檐予以拆除,并将该楼房三层瓦改为南北走向流水。三、王普章在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实现后,不得阻挠王普玉对房屋继续施工;四、驳回王普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普章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普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王普章已预交),由王普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