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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复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恒骏粮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恒骏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复156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乔红,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轩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04767。法定代表人:李永德。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和农轩路西北侧香珠花园AB栋-1711,组织机构代码19226368-0。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被执行人:阳江市恒骏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港区进港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57867-5。法定代表人:高海波。复议申请人乔红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执异2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福田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房地产公司”)、阳江市恒骏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骏粮油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农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1997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乔红以农科公司、泰生房地产公司、恒骏粮油公司为被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2001年2月15日,案外人与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商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01年4月30日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办理预售房地产登记备案,案外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付清楼款证明书。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1年12月将商铺交付案外人使用,案外人取得以上商铺的物权。2009年1月13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以(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1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香珠花园308套住宅和A栋、B栋裙楼的三层商铺、108个车位。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追偿权为由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并将已销售给案外人的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商铺(现称香珠花园AB栋20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错误查封,严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诉讼是虚假诉讼,不让第三人参与调解,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据此,案外人请求立即解除福田法院对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现称香珠花园AB栋201)商铺的查封。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交的涉案房产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AB栋南二层1-3#、10-15#、20-22#(现称香珠花园AB栋201)的房产查封(备案)表,该房产已于2015年1月23日被梅州中院以(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办理正式查封手续。而该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11997号案件仅对上述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因为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故案外人应向首位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认为该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40号案件为虚假诉讼应予以纠正,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案外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2016年8月2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执异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案外人乔红的执行异议申请。乔红不服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有权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人已经对梅州中院的查封提出了执行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梅州中院将会解除对房产的查封。那么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会转为正式查封,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二、本案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虚假诉讼,在调解过程中违法不让第三人参与调解,并且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福田区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审查处理。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16)粤0304执异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对福田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涉案房产已被梅州中院依据(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1号民事裁定办理正式查封手续,福田区人民法院仅对该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因为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的效力,复议申请人对未产生查封效力的行为提出解封的异议请求条件不成就。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40号案件为虚假诉讼应予纠正,该项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复议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执异291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维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执异29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春蕾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