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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绍成、徐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余绍成,徐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号。诉讼代表人:毛玲华,行长。被执行人:余绍成(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5********),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丽萍(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8********),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绍成、徐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绍成、徐丽萍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案款4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038元,执行费673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红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