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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莹与俞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891号之二原告孙莹与被告俞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莹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俞明松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俞明松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俞明松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孙莹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由被执行人俞明松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8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