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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培与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培,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李霞,郭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05号申请人:何培,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店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平,居民。被申请人:李霞,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郭金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何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S307一级公路改建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或保证金476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476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S307一级公路改建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或保证金476万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80-1号申请人:孙登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联城街联城东巷13号,居民身份号码340321196303080014。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白湖乡公塥街道29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02153118。申请人孙登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10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登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86号之一申请人:陈爱永,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街道邮电局宿舍883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006043094。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钟陵路。法定代表人:李胜华,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8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0000元,并已提供陈爱永所有的车号为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坐落在怀远县文昌街南段路西邮政局宿舍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陈爱永所有的车号为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陈爱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文昌街南段路西邮政局宿舍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季诚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蒋新文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