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文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志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志,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珙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宏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杨文志在明知鲁保均(已判决)持有的农商银行卡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伙同鲁保均在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394号福缘珠宝店内使用该银行卡购买两条黄金项链(重量分别为32克和36.51克)和两个黄金戒指(重量分别为14.84克和11.72克),共支付给店里人民币19100元,其中杨文志所分得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600元左右。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文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文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查明,该农商银行卡系同案犯鲁保均于2015年3月8日晚从被害人张某处窃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闻某、李某的证言,同案犯鲁保均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ATM机监控截图,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卡消费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清单,销售清单,立功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志无视国法,明知他人银行卡系盗窃所得,仍共同予以使用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文志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又有立功情节,并已部分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文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志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杨文志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由该局负责发还被害人张文武。三、责令被告人杨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返还被害人张文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