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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诉被告李金初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金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被告李金初,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慈利县支行”)诉被告李金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李金初向农行慈利县支行申请并办理了农行金穗QQ联名贷记卡一张,卡号为xxxx(原卡号为xxxxx卡丢失后挂失),授信额度为20000元。办卡后,被告李金初用上述卡进行了刷卡消费。截止2016年5月30日,该信用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19982.15元。现要求被告李金初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本金19982.15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被告李金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5日,被告李金初向农行慈利县支行申请并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xxxx),授信额度为20000元。被告李金初在办理该信用卡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自愿遵守章程规则及领用合约的规定,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的,发卡行有权停止该卡使用等违约责任。办卡后,被告李金初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被告李金初因为原卡丢失,于2015年8月10日重新补办了卡,卡号为xxxxx。被告李金初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5年10月2日。截止2016年5月30日,该信用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19982.15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金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客户信息查询分析表、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金初向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刷卡消费,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金初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透支且未及时归还下欠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要求被告李金初偿还消费、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初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82.15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李金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谋斌代理审判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赵治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