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338号罪犯张紫璇,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紫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提出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10)红中刑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全额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紫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紫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紫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紫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