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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赵演清、叶建荣、蔡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荣,赵演清,蔡海军,广州市东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荣,住广东省东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演清,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航,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海军,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东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演清。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95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协议书内有明确的约定,如发生纠纷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被上诉人无视双方协议的约定,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违反双方约定管辖的规定,法院应尊重合同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房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海军、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东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代理方协助原、被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向房地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仲裁的约定无效。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为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学府路1号4幢105号、106号房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