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阮金喜与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金喜,皮慧玲,吴成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436号申请人:阮金喜,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西苑客运站*栋8-1-701。被申请人:皮慧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向阳小区。被申请人:吴成焱,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申请人阮金喜与被申请人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皮慧玲、吴成焱共同共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6436)所有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阮金喜以其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西苑客运站8栋1单元7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皮慧玲、吴成焱共同共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6436)。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查封申请人阮金喜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西苑客运站8栋1单元701号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阮金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0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华 强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阮癸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