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笋文与被执行人张振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笋文,张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周笋文,女。被执行人:张振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笋文与被执行人张振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