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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伟川与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周兆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刘伟川,周兆光,张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双黄乡(乡政府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9855186-3。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良,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川,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兆光,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平,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上诉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川、周兆光、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伟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