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衣翠玲、范炳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衣翠玲,范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高,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衣翠玲被执行人范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衣翠玲、范炳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115号的执行。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629元,执行费1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衣翠玲、范炳华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