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曹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曹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曹国兵,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曹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国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国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