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牛某、唐某等与许昌君和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唐某,许昌君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109号申请人:牛某,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鄢陵县。被申请人:许昌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区未来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国庆,系经理。申请人牛某、唐某与被申请人许昌君和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861977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1977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