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于彦荣与单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彦荣,单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181号原告于彦荣,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聪,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开明,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荣与被告单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彦荣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彦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