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8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024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才、珠海掂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8024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02民初802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357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080元”。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