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诉徐双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徐双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414号申请人: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71号A幢五楼东。法定代表人:李宏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培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双荣,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被申请人丈夫。申请人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维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双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协维公司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250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穿工作服、不带工作帽、窜岗、工作时间玩手机,身为公司总计划员,多次工作失误,不按生产进度错误制定生产计划,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将其调动岗位,但被申请人仍不能胜任,故申请人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员在裁决时没有认真仔细看卷,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徐双荣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发生质量索赔时被申请人已经请假回家过年,故该问题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赔偿金。仲裁庭依法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2506号仲裁裁决:协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双荣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290.72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查明的事实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故本案的裁决书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25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协维(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何建审 判 员 胡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