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子瑶与被执行人刘孝明、刘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瑶,刘孝明,刘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瑶,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滕树根,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孝明,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永宾,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瑶与被执行人刘孝明、刘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子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现处于再审程序中。因再审终结日期尚难以确定,且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子瑶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以(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申请执行人杨子瑶与被执行人刘孝明、刘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再审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