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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满堂与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颜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堂,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颜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277号申请人:刘满堂,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申请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曹宏,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巴颜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人刘满堂与被申请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颜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满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张XX以安徽省宣城市XXXX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满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颜韬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张小玲位于安徽省宣城市XXXX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满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