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角某、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角某,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角某,男,汉族,住汝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角某、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82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