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角某、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角某,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角某,男,汉族,住汝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角某、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82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