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娟与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0。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色李娟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娟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163号裁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