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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兴煜与高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煜,高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黄兴煜,男,198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高汉杰,男,1989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兴煜与被执行人高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