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860号申请人李如银。申请人高艳。被申请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学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学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如银、高艳与被申请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如银、高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二层钢架结构车间及变压器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二层钢架结构车间及变压器一台予以查封。对二层钢架结构车间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变压器一台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