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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承林与王伦文、查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林,王伦文,查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940号原告:张承林,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伦文,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望江县。被告:查道平,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林与被告王伦文、查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伦文、查道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林撤回对被告王伦文、查道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张承林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