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承林与王伦文、查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林,王伦文,查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940号原告:张承林,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伦文,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望江县。被告:查道平,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林与被告王伦文、查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伦文、查道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林撤回对被告王伦文、查道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张承林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