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595斯琴与张保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张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斯琴,女,住所地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焦万新,律师被执行人张保海,地址巴林左旗。斯琴与张保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5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保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斯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宝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保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斯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保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斯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