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1274号原告高×,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杨×,女,1981年8月7日出生。原告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是高中同班同学,2000年相识,高二即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名高睿宸。双方婚前和婚初感情很好,我们与我的父母一起生活,他们之间的感情很好、相处融洽。但2011年的时候我突然觉得我对她没有感觉了,虽然她一直对我挺好的,我就是觉得跟她在一起生活不幸福。2013年开始我有了离婚的想法,2015年11月,我曾起诉离婚,后被驳回。我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高睿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3、原告名下的×××本田CRV轿车一辆由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从高中开始就跟被告在一起了,恋爱8年结婚,感情基础特别牢固。自我怀孕后我们就一直与原告父母住在一起,我跟原告父母的关系都特别好。孩子出生后,我可能忽略了原告的感受,全家人所有的中心都由原告转移到了孩子身上,可能原告感觉被忽略了。2012年5月份原告的父亲发现原告有外遇,在与原告交涉时,他还跟父母发生了争执。我跟原告有过多次谈话,但是我从来没有说双方分开的话,我一直认为我们还是应该在一起的,他应该回归家庭,我也愿意原谅他。原告的工作地点是首都机场附近,经常是上24小时班休班两天,他最开始住在单位宿舍,后来也是为了方便上班就住在了单位附近,我们并没有分居。我现在和孩子还是与原告父母居住在一起,他们听说原告起诉离婚后也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我还是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的。我们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名高睿宸。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6月30日,原告曾出具保证书,表示断绝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诉讼中,原告的父母书面表示不同意双方离婚。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2月14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保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应对婚姻秉持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理性处理婚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夫妻之间也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原、被告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均应珍惜。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应该积极沟通,妥善解决矛盾,而不是相互回避。原告虽曾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但鉴于其已作出保证,并取得了被告的谅解,故此行为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考虑到双方多年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今后,原、被告应当相互扶助,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共同维护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