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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苗玉军与执行刘小峰、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军,刘小峰,刘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苗玉军,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小峰,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山西省临县人。被执行人:刘奇文,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山西省临县大禹乡刘家疙瘩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执行苗玉军申请执行刘小峰、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调查被执行人XXX、刘奇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平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