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苗玉军与执行刘小峰、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军,刘小峰,刘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苗玉军,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小峰,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山西省临县人。被执行人:刘奇文,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山西省临县大禹乡刘家疙瘩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执行苗玉军申请执行刘小峰、刘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经过调查被执行人XXX、刘奇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平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