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福德与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团风县香味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德,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团风县香味源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梁福德,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江北大道与团方大道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58546335-X。法定代表人陈娜,经理。被执行人团风县香味源豆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3181840-5。法定代表人孙靓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福德与被执行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秋  元执行员 ���董华东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  春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