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抚顺市新抚区。2011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助理检察员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健于2016年7月4日在抚顺市顺城区慧达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三袋白色透明晶体,一袋红色片状固体。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0.6克,红色片状物净重0.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被告人周健曾于2010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5日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9月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毒品照片、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被告人周健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1)抚望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周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前期羁押折抵刑期日数258天即8个月18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全忠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人民陪审员 苏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