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金福顺、韦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福顺,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福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韦海燕,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金福顺、韦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