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091号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杰,男,公司员工。被告: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温晓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