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行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1)组等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1)组,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2)组,泌阳县人民政府,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7行终2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负责人魏道举,该组组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1)组。负责人魏士明,该组组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2)组。负责人魏士省,该组组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华伟,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许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1)组、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2)组因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的负责人魏道举、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三(2)组的负责人魏士省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本堂、张炎,被上诉人许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1日为许建颁发了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登记主要内容为:林地所有权人魏庄村委,林地使用权人许建,坐落魏庄南岗,面积436亩,主要树种松树,株数18000,林种防护林,林地使用期60年,终止日期2066年7月10日,四至为:东湾李果园界,南贾沟组地,西松树林边四队耕地,北老菜园地埂以南。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7月10日,许建(乙方)与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甲方将林场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60年,自2007年7月10日至2066年7月10日;四至林地东至湾李果园地界西,西至松树林边四队耕地,南至贾沟地,北至老菜园地埂以南,东西宽570米,南北长510米,共计290700平方米,折合436亩。承包费2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付5万元,14年后每年付3500元;乙方自主经营,按规定采伐林木,更新林木品种;林场内原由农民租、占的土地,甲方负责收回等内容。该合同经过泌阳县公证处公证。同日,许建递交林权登记申请,申请的林木地界同上述合同规定四至一致。同年14日,登记部门进行林权调查,四至相邻人员签名,林地松树18000株,并附林权示意图。同年7月13日、29日,在当地村委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同年12月25日,泌阳县林业局为许建颁发了泌林权证字(2007)第614号林权证。登记主要内容为:林地所有权人魏庄村委,林地使用权人许建,坐落魏庄南岗,面积436亩,主要树种松树,株数18000,林地使用期60年,终止日期2066年7月10日,四至为:东湾李果园界,南贾沟组地,西松树林边四队耕地,北老菜园地埂以南。2009年,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对林权证按照全国统一格式换发。许建于2009年10月21日提出换发申请,经泌阳县人民政府确认,申请内容与原证登记内容一致。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1日为许建换发了豫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三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一审法院还查明,争议林权证登记的林木所占用的土地,在许建申请初次林权登记前属于魏庄村委林场管理使用。魏庄村委林场的土地是1968年前后从本村委魏庄一组、三组调整的部分耕地和四座岗组成,该林场组织栽种了黑松、麻栎等树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群众向魏庄村委索要,魏庄村委将其中部分土地退还两村民组。2012年10月,魏庄一组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索要原来向林场兑出的土地,未果。2015年8月10日,三原告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本村村委与许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现仍在诉讼中(中止)。一审法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有对辖区林权登记的法定职权。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许建颁发泌林证字(2007)第614号林权证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调查、现场勘查,林木及其土地来源清楚,即有与村委的承包经营合同,也有四至边界人员指界,并履行了公告程序;该林权证的办理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2011年9月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许建换发豫泌林权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是按照上级要求履行的换发证行为,其换发的林权证与原登记内容没有改变,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重新履行调查、勘查、公告等程序。一审原告以泌阳县人民政府换发行为没有调查、勘查以及履行公告程序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撤销登记,理由不足。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许建换发林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三原告认为林权登记的土地属于三原告所有,没有提供出相关权力机关的权属确认或司法机关的确认,尚不能确定许建的林权证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三原告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原告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许建换发的豫泌林权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的诉讼请求。三上诉人不服上诉称:被诉的林权证所登记的林木占用林地,是三上诉人所有的土地,2007年7月10日,魏庄村委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魏庄林场管理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承包给了许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权属确认,尚不能确定被诉的颁证行为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审查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许建已作废的泌林证字(2007)第614号林权证,并以该办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超越了上诉人请求的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的林权证系换发而来,且内容均无变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许建答辩称,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许建颁发的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系由泌林证字(2007)第614号林权证换发而来,且换发的被诉的林权证与泌林证字(2007)第614号林权证在登记内容上没有改变。故上诉人直接起诉换发而来的泌林证字(2011)第10714号林权证,法律依据不充分。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三上诉人泌阳县春水镇魏庄村委魏庄一组、三(1)组、三(2)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王 荣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