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贝橹平、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橹平,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胡:卢伟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贝橹平,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贝永土。申请执行人卢伟星与被执行人贝橹平、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是暂时无法处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查明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7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陈爱娟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