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财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池龙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龙,房奥淮,马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52-2号申请人:池龙,住四平市。被申请人:房奥淮,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马红伟。申请人池龙与被申请人房奥淮、马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红伟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车籍。申请人用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红��所有的×××号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