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牟宝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牟宝路,万宝富,张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东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被执行人:牟宝路。被执行人:万宝富。被执行人:张玉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与被执行人牟宝路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佰岩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