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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张杰与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840号原告张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土桥安置小区12栋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05192U。法定代表人XX。原告张杰与被告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诉称,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我与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2016年7月29日到期后,我不愿意再与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续签合同,但是联系不到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公司始终处于关门状态,我的社保一直处于欠缴状态。因为社保局要求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必须由公司配合,但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体人员失联,无法配合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影响了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我办理社保停保手续。本院查明,于2016年10月17日,张杰作为被申请人,以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补缴2015年1月1日至今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二、归还注册在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该仲裁委于当日以张杰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垫劳人仲不字(2016)第1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杰不服仲裁决定,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本案,张杰诉请重庆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社保停保手续,该请求在其提起劳动仲裁时并未涉及,因该请求未经仲裁程序,张杰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