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培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7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培海,曾用名左困难,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培海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庄显睿出庭,指控:2016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左培海至本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外婆家餐厅,趁无人看管之际,从餐厅收银台内窃得被害人叶某放于该处的苹果牌IPHONE6S64G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4559元)。后被盗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培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左培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培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培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