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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元成与何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元成,何朋朋,熊元成,何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86号申请执行人熊元成,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梁国祥,天门市横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朋朋,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元成与被执行人何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朋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朋朋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朋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