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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婷,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刘婷婷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滁劳人仲裁字第67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