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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常亮、余绍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常亮,余绍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27号申请执行人许常亮,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余绍标,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661号,责令被执行人余绍标偿还申请人许常亮借款256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余绍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绍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