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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罪犯徐正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云04刑更2554号罪犯徐正泉,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晋宁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正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云南省元江监狱申请撤回罪犯徐正泉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徐正泉达不到可以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撤回其减刑建议书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撤回(2016)元狱减字第3113号对罪犯徐正泉的减刑建议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