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凌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4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凌亮,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凌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凌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凌亮在本市站前西路梦幻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秘密窃取王某放置身边桌面右侧的钱包和苹果6手机一部,钱包内有人民币675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7月2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老福山转盘处抓获张凌亮,并在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机及675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手机及人民币、银行卡等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凌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归案经过及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被告人张凌亮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凌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3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凌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凌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