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友刚与梁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刚,梁作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345号原告:张友刚,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梁作琼,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刚被告梁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友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友刚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