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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友刚与梁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刚,梁作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345号原告:张友刚,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梁作琼,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刚被告梁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友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友刚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