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376号申请人汪某某。申请人程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某某、程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汪某某负责承担程某某住院费、医疗费、检查费共计6000元,现汪某某已凭据支付完毕。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通队一份留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