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付存德、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德,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存德,男,汉族,山东省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付存德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兰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兰存款(工资)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