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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付存德、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德,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存德,男,汉族,山东省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付存德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兰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兰存款(工资)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